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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就<城乡规划法>答记者问

2008-4-25 11:27:46 来源: 中华泰山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作为一部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新法的实施,标志着城乡规划工作翻开了新篇章,迈向了新纪元。《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有何背景?新法律有什么新规定?
    日前,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牛玉忠接受记者采访,就此作出详细解答。

    记者:《城乡规划法》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定颁布的?
    牛局长: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实,现行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在一些地方的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开发建设的情况较为严重;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进一步强化;乡村规划薄弱,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针对种种问题,国家适时研究出台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意义重大。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新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记者:城乡规划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公众的意愿如何体现?
    牛局长:赋权于民、强化公众参与是新法的鲜明特色。《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民众参与的环节。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记者:在规划实施中,工程建设与规划审批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牛局长:《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工程建设与规划审批的内容不一致的就是违法建设,尚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且不能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限期拆除。

    记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有什么规定?
    牛局长:《城乡规划法》制定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划条件在出让土地招拍挂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记者:目前,违法建设行为较为突出,新法有何新的规定?
    牛局长:《城乡规划法》针对当前存在的规划执法难、违章建筑多、城乡规划难以正确实施等突出问题,出台了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措施,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以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些举措,减少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更加及时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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