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日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市机关特殊岗位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根据规定,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执行,一律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执行标准。原省、市自行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和各部门、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凡文件明确规定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严格按月发放。对于按工作人员月出勤天数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扣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每月按22个工作日审批发放。各有关单位每半年向人事部门报送一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日未出勤和节假日、休假日、休息日出勤情况,经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扣发或补发有关人员特殊岗位津贴。
对于部分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项特殊岗位津贴,不得重复享受。因请病假、事假、脱产学习等原因超过半个月以上以及无故缺勤的人员,扣发当月按出勤天数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调离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调离和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除外)。
统一规范津贴补贴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或举报反映有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将依照相关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