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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7月1日提高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销售价格

2008-7-2 8:02:36 来源: 中华泰山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7月1日起开始,我市提高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不作调整。
        
    调整之后,一般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价格为0.7071元/千瓦时,1至10千伏价格为0.6971元/千瓦时,35至110千伏价格为0.6871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1至10千伏价格为0.5960元/千瓦时,提高4.95分钱;35至110千伏以下为0.5860元/千瓦时,提高4.45分钱;110至220千伏以上为0.5760元/千瓦时,提高4.45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价格为0.4872元/千瓦时;1至10千伏价格为0.4814元/千瓦时;35至110千伏价格为0.4730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变,不满1千伏价格为0.5469元/千瓦时;1千伏以上0.4929元/千瓦时。
        
    我市原销售电价是2007年12月1日调整的。据市物价局价格科工作人员介绍,此次电价调整将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价格、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均有上调,适当拉开了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之间的差价。为支持服务业的发展,此次调整降低了非居民照明用电的价格。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6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48分,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提高4.72分。
       
    因此次调整不涉及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并且对与市民关系较为密切的服务业用电价格进行下调,因此,调整对普通居民影响不大。(记者 刘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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