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刻认清“套路贷” 依法打击“套路贷”

2020-05-13 10:0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5月13日讯 近年来,作为新型黑恶势力犯罪的一种,“套路贷”披着“借钱”“借贷”的外衣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不仅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市民不被诱惑诱骗,共同维护泰安市经济社会秩序,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广大劳动者发出倡议:深刻认清“套路贷”,依法打击“套路贷”。

  一、“套路贷”含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套路贷”的六种表现形式

  1.开出诱人借款条件。以“贷款公司”为名招揽生意,开出“低利息”“无抵押”“即时放款”等借款条件,引诱人向其借款。

  2.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条或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

  3.伪造银行流水痕迹。与受害人签订合同后,“套路贷”按合同向受害人转账,但要求受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4.单方面认定违约。在借款期限快到期时,出借人往往采取种种方式使借款人被迫违约,待偿还期限一过,他们便跳出来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因对借款人有力的证据没有留存,出借人以违约为名收取更高费用。

  5.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出借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让受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6.软硬兼施索债。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三、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高利贷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如何防范“套路贷”

  贷款应到各类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 签订借贷合同(协议)的时候必须认真逐一审视相关条款,谨防入套。凡是和口头约定不一致的地方都要拒绝把真实意思写在合同中。

  五、 被“套路贷”后的应对办法

  一旦发现被“套路贷”,请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语音、银行转账取现记录、平账证据线索等证据,立即报警,并第一时间向律师咨询寻求帮助。

  在此,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三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 ,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