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发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2019-08-08 15:2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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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泰安8月8日讯(记者 周宁) 记者从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获悉,8月7日,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泰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为推进泰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生活便利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泰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方案》> ( 泰政办字[2018]9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政策适用时限

  2018年12月14日《泰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方案》(泰政办字[2018] 90号)下发后竣工交付的房屋,不适用泰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

  二、调整规划审批(查)意见办理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泰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查)工作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泰山区、岱岳区和高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规划审批(查)由所在区规划服务中心负责,旅游经济开发区由岱岳区规划服务中心负责。

  三、取消日照分析报告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办理规划审批(查)意见时,不需再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四、暂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房屋

  已经建成入住,但因前期建设手续不全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手续条件后,凭借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由单位出具的房改证明办理增设电梯手续。

  五、驻泰高校、部队住宅区

  为支持高校自主办学,同时,为促进我市双拥工作的发展,凡驻泰高校、部队住宅区增设电梯的,均以单位为实施主体,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