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泰山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鲁网11月20日讯 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泰山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为有效预防泰山森林火灾,保护泰山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泰山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森林高火险期,即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森林高火险区,即下列区域所属山林及林缘500米范围内。
(一)泰山红门、中天门、南天门、竹林寺、天烛峰、桃花峪、桃花源、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巴山等管理区(除泰山管委指定场所外);
(二)泰山管委管辖的大津口乡、黄前镇、下港镇、村街管理中心;
(三)谷山林场。
三、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吸烟、点火、烧香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鼓励公众对违反本禁火令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泰山防火指挥部(报警电话:96008888、5369111、12119;网络举报:“泰山景区”微信服务号监督台)。
六、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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