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宸、赵文菊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2019-12-26 14:3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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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26日讯 12月26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宸、赵文菊等37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对被告人张宸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贪污、职务侵占、行贿、寻衅滋事、盗窃、敲诈勒索、强制侮辱、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非法拘禁、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赵文菊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它与张宸所犯相同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5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职务侵占、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妨害作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七十二万不等的罚金,对其中9名骨干成员分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四年。对被告人张宸、赵文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涉及37名被告人、16个罪名、99起违法犯罪事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泰安市审判机关审理的涉案人数、罪名及涉案财物最多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张宸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宸、赵文菊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120余人参加了旁听。(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