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抗击疫情保稳定促发展的十项举措

2020-02-17 17:2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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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17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企业有序、稳定复工复产,进一步树立信心、健康发展、共度难关,特出台以下工作举措。

  一、优化市场监管领域许可服务

  对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外资企业登记等许可备案事项 “全程网办”,实行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业务“零见面” 审批,做到“网上办、免费寄、零见面、办成事”。对于需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发挥职能优势,帮助企业沟通协调,全程帮办。

  二、建立口罩等疫情防护物资生产转产企业定向帮扶机制

  对口罩、84消毒液、一次性隔离衣等防护物品生产转产企业,简化备案材料,对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生产备案凭证、厂商识别代码(EAN码)以及产品送样检验等靠前服务,全力保障疫情防护物资生产。发挥质量监测、产品检验等方面优势,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委托检验样品“随到、随接、随检”。

  三、优化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服务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保障检验,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可延期检验,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检验。对于医院等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电梯,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

  四、强化计量技术帮扶

  开辟检定绿色通道,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强化技术保障和应急值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给予全天候保障,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适当延长有效期。

  五、优化标准化工作支撑服务

  围绕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全面促进疫情防控产品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查询服务咨询,帮助企业开展标准自查和标准公开,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指南、技术规范等企业标准,确保各项指标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产复工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开通地方标准研制发布绿色通道,实施材料电子化、形式网络化、流程便利化。

  六、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市在各交通枢纽重要场站疫情防控中使用的红外测温仪、红外耳温计、红外额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等测温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核查比对服务。对我市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放实验室设施、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信息等资源,免费为该类企业提供原材料把关检验、半成品检验,以及产品质量过程控制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

  七、帮扶复工复产企业加强食品安全

  指导复工复产食品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把控原料进货查验、产品出厂查验、仓储物料管理等环节,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安全。制定复工复产企业集体食堂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操作注意事项,组织技术专家对企业食堂实施现场指导,积极联系对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帮助企业解决“就餐难”问题。完善分散就餐、“无接触”分菜分饭等疫情防控措施,为复工复产企业保驾护航。

  八、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复工复产企业

  2020年市专利奖、重点产业专利导航等计划项目中优先支持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加强品牌建设,积极推荐在疫情防控阶段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行业和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品牌。引导复工复产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新建项目通过网上申请注册专利、商标,开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和引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压力。

  九、对复工复产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秩序和权益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引导更多企业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认真受理企业维权方面的诉求,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研发“泰安通”,免费提供给复工复产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运用大数据提高疫情防控效率。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用品,以及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领域哄抬价格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

  本举措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由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通讯员 张岱群 张雷)

责任编辑:张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