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食用鸡油不合格!泰安宁阳县南葛杏花商店被责令停止生产

2020-06-28 16:5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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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28日讯 近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国家转移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0〕002号。

  通告显示,在2019年国家转移监督抽检中,发现泰安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为泰安宁阳县南葛杏花商店销售的食用鸡油,抽样单编号GC19370000411032112。

  2019年10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通过网购对泰安宁阳县南葛杏花商店销售的食用鸡油进行了抽检。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GC20191101003的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其酸价项目不合格。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阳县南葛杏花商店进行检查,责令该经营业户停止生产并召回该批次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不具备食品生产条件及资格。当事人对购进规格50kg/桶的食用鸡油,将其定量分装成规格2.5kg/桶的食用鸡油(标签上印有:生产厂家为平邑县亿德油脂有限公司)并封口销售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分装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宁市监强字[2019]综合008号)扣押的“浓香型食用鸡油”(规格2.5kg/桶)13桶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食用鸡油”(规格50kg/桶)1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三拾陆元三角零分(¥2236.30);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三拾陆元三角零分整(¥27236.30)。

  当事人不具备食品生产条件及资格,已停止生产。(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