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20-07-02 10:13:00 来源:泰安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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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日讯 6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记者看到,草案表决稿共8章56条,与上一次草案修改稿相比,进一步规范了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编制程序,明确了责任主体,细化了分类投放的规范和要求,并指出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进一步梳理明确了责任人主体,明确指出了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的分类标准更便于市民了解和掌握。为此,草案表决稿细化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及大件垃圾的投放规范。其中指出,投放有害垃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投放厨余垃圾应当去除原包装物、沥干水分,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玻璃、金属等杂质;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还应当进行渣水、油水分离并单独存放。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也可以自行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设施。家具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地点。投放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收混运的现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此,草案表决稿要求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同时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且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为保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草案表决稿还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权,并授权其可根据实际需要派驻监督员。为全面铺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并鼓励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现场引导员,专职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以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依托网格化管理模式,向基层下沉、向纵深推进。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条例体例结构和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在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同时也符合泰安实际,该条例作为我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对全省其他地市开展相关工作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要求将该条例打造成全省的标杆和样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草案表决稿后,将按程序提报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