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诊疗中受到损害!新矿集团中心医院被判赔偿86674.23元

2020-07-22 11:2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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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2日讯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下称新矿集团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判决新矿集团中心医院赔偿上诉人刘某86674.23元。

  法院认定新矿集团中心医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

  记者从此案二审判决书中获悉,2014年2月23日原告因左肘关节外伤疼痛、活动受限入住被告新矿集团中心医院治疗,新矿集团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并骨骺损伤、头部软组织挫伤,入院后急症在止血带条件下对原告行左肱骨髁上骨折并骨骺损伤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4年5月8日原告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下称齐鲁医院),医院诊断为左前臂缺血性肌挛缩、左肱骨髁上骨折术后、正中神经损伤,入院后行左前臂屈肌松解、左肘内固定钢针取出术。2014年6月3日原告又入住齐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福耳克曼氏缺血性肌挛缩或麻痹、正中神经损伤NOS、左肱骨髁上骨折术后,入院后予药物治疗、康复理疗等。2014年7月1日原告再次入住齐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前臂缺血性肌挛缩、正中神经损伤、左肱骨髁上骨折术后,入院后予药物治疗、康复理疗等。

  经一审法院认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新矿集团中心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原告的伤残等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90%,所以认定本案中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64624.23元。并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 被告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刘某与被告新矿集团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刘某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住宿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赔偿数额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住宿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增加128223.27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治疗记录、交通费单据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北京治疗并支付住宿费84000元;2、上诉人在北京、上海连续治疗超过三年,实际治疗天数548天,主张护理费每天100元标准并不高,一审认定每天44.65元标准明显过低;3、一审法院驳回伙食费错误,应当增加伙食费14796元。

  被上诉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新矿集团中心医院赔偿86674.23元

  2020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136号判决。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赔偿上诉人刘某86674.23元。

  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撤销一审第一项,即“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64624.23元”。本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斌
新闻关键词:上诉原告刘某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