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5岁幼童在小区被砸伤致十级伤残!法院:物业、家长各担其责

2020-07-25 16:4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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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5日讯 近日,记者从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童攀爬石体花钵被坠落花钵砸伤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泰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汪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万余元。

  2019年7月2日17时10分许,5岁半的汪某放学后与奶奶一起去某小区内玩耍,攀爬小区内的观赏石体花钵时,花钵坠落将其砸伤。汪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天,被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经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石体花钵主要用于环境的装饰美化,多出现在小区单元门口、池塘景观、花园广场等地。花钵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与其他建筑物组合使用。此案中,石体花钵直径约0.5米,内中未植花草,下接圆台式基座,放置在约0.8米高的长方体立柱之上,置于小区道路两旁。由小区监控视频看出,原告手拽石体花钵边沿、脚蹬立柱向上攀爬时,花钵与基座之间分离,石体花钵掉落砸向孩子。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原被告对事实没有争议,主要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存在分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汪某受伤确实是由花钵砸伤造成,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花钵的管理人,对花钵负有维修、管理的职责,对其牢固性负有应及时发现、排除潜在安全隐患的职责,物业公司未能证实自己已经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亦未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其对于花钵掉落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汪某不满六周岁,对于危险性没有充分的识别能力,在场的亲属应当尽到充分的监护和照管义务。原告在攀爬花钵时,其监护人员未能进行必要的制止,亦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应承担本案损失4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鉴于此类花钵在很多小区均有存在,法官借此提醒各物业公司,物业作为花钵、假山、池塘、雕塑等设施的管理人,对其负有维修、管理的职责,对其牢固性负有应及时发现、排除潜在安全隐患的职责。希望各物业公司引以为鉴,一定要对小区公共设施做好安全排查和维护;也提醒孩子家长,孩子年幼,对危险缺乏识别能力,亲属在照看孩子时应当尽到充分的监护和照管义务,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