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人因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被处罚
鲁网9月1日讯 近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公告——鲁泰市监罚字[2020]91号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马正文:
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元整。
2、处罚款伍万元整,罚没款合计伍万零柒拾元整。
二、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伍仟元。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元整。
2、处罚款伍万伍仟元整,罚没款合计伍万伍仟零柒拾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电话:0538-6991055)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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