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泰安市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0-09-27 11:10: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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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27日讯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泰安市依法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并自去年12月7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自9月23日起,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此项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规定,泰安市城区东至芝田河、西至桃花源路、南至一天门大街、北至环山路范围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里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对于高排放标准,《通告》也给予明确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自2019年12月7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近日,根据泰安市实际情况,泰安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按照该补充公告,自9月23日起,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此项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具体处罚标准依照2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执行。其中,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对于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