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鲁网9月28日讯 9月27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具体内容如下。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国庆、中秋节即将到来,为规范泰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价牌必须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条件、价格举报电话12315、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
三、凡在泰安市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单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后,方可遵照相关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凡是不按规定执行免费停车时间、不按计时标准收费、不明码标价或者超标准收费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张斌
新闻关键词:服务收费经营者停放停车场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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