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出台“十条禁令”加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2021-02-20 09:52:00 来源:泰安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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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20日讯 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检修维修作业频繁,电气焊、金属切割等动火作业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高、危害性大。为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十条禁令”,全面加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十条禁令”规定,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在井口(50米范围内)、井筒、井下从事电气焊、金属切割等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十个必须、十个严禁”。必须在每次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严禁高风险或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作业;必须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签字审批或无措施施工;必须向每名作业人员传达学习安全措施并签字,严禁未学习措施、未签字从事动火作业;必须有一名矿领导现场带班统一指挥,严禁带班领导空岗脱岗;必须安排一名班组长或安监员负责现场监护,严禁无监护人作业;必须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必须开展作业前全面安全检查,彻底清除周边易燃物,严禁存在隐患冒险作业;必须在作业现场配备至少两台规格型号相同、符合要求的灭火器,严禁未配备灭火器作业;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严禁设施不全动火作业;必须在作业完毕后严格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禁留有隐患撤离现场。

  “十条禁令”同时要求,各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动火作业“十条禁令”张贴在宣传栏、井口等显著位置,自觉严格执行。凡是未执行“十条禁令”从事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依法上限处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