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警方通报:以下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处罚!

2022-10-13 15:12:49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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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13日讯 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区疫情防控要求,近日,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个人进行处罚,现予以通报:

  1.10月1日,民警在对泰山区迎胜路君月名都足疗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进店顾客未扫场所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负责人康某兵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10月2日,民警在对泰山区财源大街天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3.10月4日,民警在对泰山区梦泰山啤酒城尚客优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10月5日,民警在对泰山区校场街汇泉精品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负责人戚某靓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10月7日,民警在对泰山区洼子街明轩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负责人李某海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10月8日,民警在对泰山区岱宗大街亨原精致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负责人吴某伟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7. 10月10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邱家店镇同方商务宾馆负责人未及时将两名外地来泰人员情况向所在村居报备,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进店顾客未扫场所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负责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8.10月12日,民警在泰山区凤台村疫情防控点执勤时,抓获一名翻越围栏的嫌疑男子,经查,该男子名叫赵某东,其无视疫情防控管控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嫌疑人赵某东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共同遏制疫情传播,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对影响疫情防控秩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2022年10月12日

  (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斌
新闻关键词:违反疫情规定处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