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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诈骗案

2019-12-25 09:45:00 来源:中华泰山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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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25日讯 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电动车供货诈骗案,被告人温某打着收取活动定金和货款的幌子实施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喂,老陈啊,告诉你个好消息,最近我们公司要举行五一优惠活动,即日定车返现并送礼品,咱们都是老交情了,有好事我肯定第一时间想着你啊。”2018年4月,某品牌电动三轮车经销商陈某接到了被告人温某的电话,温某在电话里称最近其代理的某品牌电动三轮车要搞五一促销优惠活动,并以此为由向陈某索要定金和货款共计30900元,陈某因之前多次在温某那里进货,觉得是熟人,也就痛快地把钱打给了温某。可是货款支付以后,陈某一直没有收到货,于是陈某电话联系温某咨询货物何时能到,可温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发货,无奈之下,陈某直接联系到了该品牌电动三轮车的厂家,让陈某没有想到的是,厂家并不知道所谓的五一促销优惠活动,同时也没有收到陈某的货款,陈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当日就报了警。

  岱岳区公安机关接到陈某的报警以后迅速展开了调查,2019年2月3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民警在泰安市某酒店内将温某抓获。据温某交代,2018年2月他跟某电动三轮车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销售协议,签订协议以后,他就以虚假的电动三轮车公司销售经理身份与经销商展开业务往来。同年4月,他因该电动三轮车公司产生矛盾,于是产生了收取经销商款项后据为己有的想法。“我利用前期合作中已获取的经销商的信任,先后向陈某和另一经销商邵某发送了五一活动信息,并收取陈某32900元,以及邵某的邵某15000元。”温某说,收到货款以后,他就将钱全部用于网站彩票投注账号上,结果当天钱就全赔光了,后来经销商陈某老是催他还款,但是当时他已经没有偿还能力,只能选择逃跑,并将手机卡扔掉。

  经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