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政策百问百答(第十期):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有关规定
鲁网12月25日讯 为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了解应急管理政策,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应急管理政策百问百答”系列宣传,以问答形式解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在“泰山安全网”“安如泰山”微信公众号开设“应急管理政策百问百答”栏目,并通过各媒体广泛宣传。本期内容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有关规定。
1、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
答: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包括那些内容?
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4、哪些单位和人员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答:主要包括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
5、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是什么?
答:统筹考虑发生事故和受到行政处罚两方面因素,严格控制名单列入范围,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作为列入条件。
6、哪些情形应当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答: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②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④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7、哪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会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答:①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③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④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8、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程序是什么?
答:①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前应告知,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②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④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提前移出。⑤对列入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情形的,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9、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是多长?
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
10、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能申请提前移出吗?
答:可以。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且满足3项规定条件(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