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5-02-14 15:56:01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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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14日讯(记者 王小涵 通讯员 王雪)2月14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文明,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孙培国,市司法局三级调研员吴生,市文旅局副局长张磊以及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委室,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围绕《条例》制定的背景、起草过程、重大意义以及主要内容等作了新闻发布,并对《条例》贯彻落实作了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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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于2024年12月24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山东省内以地方立法形式保护古遗址类文物资源的第一部法规,对深化泰安市大汶口文物研究阐释,助力文化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五章,32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管理及合理利用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并对以下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立法原则、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职责、村(居)委会职责、社会参与及保护行为奖励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泰安市制定出台《条例》的目的。二是确立了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以及立法原则。三是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统筹协调工作的职责,以及政府组成部门、村(居)委员会在遗址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四是对大汶口文化流散文物的调查、征集工作作了规定。五是对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社会参与方式、保护义务以及保护奖励措施等作了规定。

  《条例》对遗址保护规划、应急预案编制、保护管理措施和禁止事项、考古发掘、文物发现以及遗址名录、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了遗址名录制度和专家咨询机制。二是明确了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管理措施和禁止性事项,对在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挖沙、采石、开矿、毁林、排污、取土、深翻土地等六项行为进行了重点规定。三是明确不得建设污染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活动。四是对考古发掘、文物发现等活动作了要求,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大汶口文化遗址出土文物,尽可能将大汶口文化遗址出土的文物留在本地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五是对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大汶口遗址的保护管理措施作出重点规定。六是规定对造成大汶口文化遗址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对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原则、考古遗址公园及博物馆建设、展示利用和产业发展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大汶口文化遗址的展示利用原则。二是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大汶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在推进大汶口考古遗址公园及博物馆建设、遗址公园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三是明确了对大汶口文化遗址的展示利用手段。四是从产业发展角度鼓励合理利用大汶口文化遗址元素开展商品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等活动,实现大汶口文化多重价值赋能。五是强化了大汶口文化遗址的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对损毁依法设立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行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强化监督问效,全面树立法治权威。

责任编辑:单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