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警示
鲁网4月22日讯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案例警示教育,现督促广大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车间(爆炸危险区域2区)二层内使用非防爆混料机电机。查阅该公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附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平面图》,该混料机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其电机不是防爆电机,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此项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裁量档次1档,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丁烷气体声光报警装置故障(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显示有5路信号,只有2号探头1路线路工作正常,其余4路提示故障);2、现场使用的气瓶数量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数量。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第1项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裁量档次1档,对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装配车间高压配电室内绝缘靴未定期检测;2、喷漆房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未通电使用。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第2项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裁量档次1档、编号43裁量档次1档,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