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执行!泰安幼儿园收费标准、项目确定
鲁网1月2日讯(记者 周亚群) 日前,泰安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有关单位,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现将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费项目
我市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保教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儿童家长自愿选择的伙食、校车接送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儿童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以下费用。
1、儿童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制定。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等自行确定。
市直和省以上驻泰单位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各县市区(含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公办幼儿园以及辖区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一)保教费。
1、市直和省以上驻泰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
省级示范幼儿园最高55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最高38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最高26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最高220元/生.月。
2.市直和省以上驻泰单位部分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最高7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最高49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最高35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最高240元/生.月。
3.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可在以上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4.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填报泰安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经市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住宿费。
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住宿费按不高于保教费30%的标准确定。
退费及资助报销(一)退费管理。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政策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的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1、保教费。
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6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按季度或学期预收取费用的,办理退园手续时,剩余月份保教费全额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销。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一)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二)幼儿园确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的,均要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并将《幼儿园收费公示表》一式两份报同级发改和教育部门备案。同时要在园内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牌,于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降温、取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阅览等有关服务费用。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教育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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