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泰安酒后寻衅滋事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20-06-08 09:1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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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8日讯  近日,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迅速侦办一起妨害公务案,及时为民警依法履职“撑腰”,维护了法律权威。

  案件回顾

  6月2日21时许,曲某某(男,34岁,四川人)在泰安高新区某饭店内,酒后寻衅滋事,被民警口头传唤到龙泉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经多次口头警告后,对曲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曲某某暴力抗法,咬伤民警左肩前侧;被处警人员强制传唤回龙泉派出所约束室之后,曲某某用脚踹、用头撞玻璃门;在民警决定使用约束带将其约束至酒醒时,曲某某再次对民警实施人身攻击。

  6月3日,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将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科普

  妨碍警察执法的行为,轻则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将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妨害公务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执行职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行为表现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量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行为包括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既包括对公务执行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也包括对与执行公务密切相关的物(如警车、执法记录仪等)实施的暴力。

  威胁一般指以侵犯人身、毁害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胁迫, 即以将要加以恶害相通告, 对公务执行人员实行精神强制, 意图使其心理上产生一种恐惧感, 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目的。

  公安民警是法律的捍卫者,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民警执法权威不可侵犯。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严厉依法打击各类袭警、扰警、辱警的违法犯罪,旗帜鲜明地为依法履职民警撑腰鼓劲,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