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发布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0-09-09 14:4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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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9日讯 9月8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核查通告〔2020〕006号。在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泰安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

  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经营的山楂片,

  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35731383;

  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经营的水晶蜜枣,

  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35731385;

  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经营的华瑞香粽(蜜枣粽),

  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832;

  东平县林恩元水果超市经营的鲜鸡蛋,

  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161;

  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抽样的内蒙羊腿肉(羊肉),

  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003130112;

  宁阳县杜建利商店经营的绿豆芽,

  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055。

  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经营的山楂片、水晶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5月8日开展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山楂片(购进日期:2020-04-30),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5g/kg,实测值为0.606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水晶蜜枣(购进日期:2020-04-30),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35g/kg,实测值为0.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6月2日、8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购进经检验不合格山楂片(生产商为青州汇盛源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供货商为泰安市泰山区兴华干鲜果品批发部,购进数量18公斤)货值金额244.8元,违法所得74.8元;不合格水晶蜜枣(生产商为沧州兴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供货商为山东济南市全成仁干果销售中心)购进数量37.5公斤,货值金额343.5元,违法所得58.5元。货值金额合计588.3元,违法所得合计133.3元。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期间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3.3元;2.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字〔2020〕81号)并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有关线索移交生产商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另案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经营的华瑞香粽(蜜枣粽)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5月27日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经营的华瑞香粽(蜜枣粽,标称生产者:菏泽绿源食品总公司;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04-26),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菌落总数标准指标n=5,c=1,m=10000,M=100000,

  实测值1900;700;21000;40000;62000;大肠菌群标准指标n=5,c=1,m=10,M=100,实测值<10;<10;<10;128;394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6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购进经检验不合格华瑞香粽(蜜枣粽100袋,进价4.3元/袋,售价6元/袋,已全部销售,货值600元,违法所得170元。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期间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2.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字〔2020〕8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东平县林恩元水果超市经营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3月24日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东平县林恩元水果超市经营的鲜鸡蛋

  (购进日期:2020-03-23),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34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2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平县林恩元水果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不存在,其原经营场所已由房东租赁给业户孙明,并悬挂有孙记佳肴字样招牌,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经与东平县林恩元水果超市经营者陈芳电话沟通,陈芳称由于经营不善及租赁期满其已无力继续经营,目前本人在外地打工。执法人员询问孙记佳肴经营者孙明,和陈芳所述情况基本一致。由于经营主体消亡,当事人已离开本地外出打工,无法进一步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四、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内蒙羊腿肉(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4月10日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内蒙羊腿肉(羊肉)(购进日期:2020-04-01),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3171.2μg/kg,磺胺类(总量)项目标准指标为≤100μg/kg,实测值13979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5月7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对未销售的同批次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经检验不合格的内蒙羊腿肉(羊肉)数量20kg , 已销售6.54kg(含抽样1.276kg),剩余未销售的13.46kg被依法扣押。经审批,移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鲁泰市监涉移字〔2020〕1号)、受案回执(泰山公(食药环)受案字〔2020〕)8号)】

  五、宁阳县杜建利商店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3月19日抽检的 宁阳县杜建利商店于2020年3月19日购进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阳市监不处字[2020]1号。(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