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警方持续查处多起涉疫违法案件
鲁网5月7日讯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泰安市宁阳县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近日查处涉疫违法行为8起、治安处罚14人,有力维护了良好疫情防控秩序。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一、未向社区报备案例
案例一:4月7日,刘某、孙某某、刘某某三人违反疫情防控的规定,在无防控人员点对点接送的情况下,自行驾车返回宁阳县城,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刘某、孙某某、刘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4月14日,王某某、信某某、苑某某自疫情中高风险区返回宁阳,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及时向村居(社区)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给予王某某、信某某、苑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行业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案例
案例一:4月26日,宁阳县某宾馆未依法依规向所在村居(社区)报告报备外地来泰人员,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宁阳县某宾馆经营负责人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5月2日,文庙派出所在对辖区宾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宾馆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张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三、不如实报告个人信息案例
3月28日,华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苗某某、赵某某两人曾在外地进入过新冠肺炎密接者去过的场所,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两人不如实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给予苗某某、赵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四、擅自闯卡案例
案例一:4月20日20时许,孔某某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检查,驾驶机动车闯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孔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4月26日,张某某、刘某某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检查,驾驶机动车闯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张某某、刘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4月30日19时许,徐某某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检查,驾驶机动车闯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徐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容不得丝毫松懈。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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