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十七人非法采矿被判刑 最高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鲁网泰安1月3日讯 近日,泰安高新区法院公开宣判张某健、程某胜等17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作证、窝藏案,对被告人张某健、程某胜等13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对被告人周某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某红、张某胜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高某兴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胜、张某健、张某帅等人交叉结伙指挥被告人王某庚、张某庆等人非法采砂15起价值236.59万元。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国明知张某帅等人非法采砂,而收购采挖的风砂价值13.2万元。2017年11月21日,在公安机关调查程某胜期间,为帮助程某胜逃脱罪责,被告人王某红、张某胜唆使张某宝等4人作伪证,之后又唆使某村村委伪造村委会议记录一份。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兴明知被告人张某庆、蒋某国涉嫌犯罪,仍将两人藏匿在家中20余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健、程某胜等13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张某健、程某胜等8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张某帅等5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周某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红、张某胜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高某兴明知张某庆、蒋某国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非法采矿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健、程某胜系主犯,被告人聂某华、蒋某国等11人系从犯;被告人王某庚、于某峰规劝他人投案,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程某胜、张某庆等10人系自首;被告人聂某华、蒋某国等6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张某健、赵某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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