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8月1日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9-06-20 11:4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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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泰安6月20日讯(记者 周宁)记者从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6月18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发《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根据《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文件精神,为减轻加装电梯给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经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同意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对象及条件

  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该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通知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的住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

  二、提取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银行卡原件;

  (三)结婚证原件(住宅所有权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

  (四)《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五)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原件;

  (六)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收据)及分推方案原件。

  三、提取时限

  自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过期不予办理。

  四、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分推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