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资金过千万!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鲁网10月17日讯 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某担保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6日,孙某某是该公司股东。2014年3月,孙某某被聘用为某担保公司风控部负责人,2014年4月份至11月份,孙某某、某担保公司及公司27名业务员翁某、井某、黄某等人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集资,共302名参与人参与,存款共计2834.831014万元。
案发前某担保公司已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共计396.400227万元,尚有2438.430787万元未归还。孙某某以工资加提成的形式非法获利4.18127万元。原审法院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某某不是非法集资款的控制占有者,且在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已责令公司实际控制人褚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32985689.44元。故本案只需判决追缴上诉人孙某某的非法所得4.18127万元。
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判决维持东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1812万元折抵上述赔偿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上诉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追缴上诉人孙某某的非法所得4.18127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本网记者综合于中华泰山网、“泰安中院”微信公众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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